1922年3月,遠在英國的徐志摩和自己的結發妻子張幼儀離婚。理由之一是他們的婚姻是包辦的,沒有愛情;另一個則是他愛上了同時留學英國的才情并茂的林徽因。許多親朋好友對此舉不理解,梁啟超同樣如此。他在致徐志摩的信中說,“其一,萬不容以他人之苦痛,易自己之快樂”,“其二,戀愛神圣為今之少年所樂道”但是“茲事蓋可遇而不可求”。又告誡他“志摩!天下豈有圓滿之宇宙?……當知吾儕以不求圓滿為生活態度,斯可以領略生活的妙味矣。……若沉迷于不可必得之夢境,挫折數次,生氣盡矣。郁邑佗傺以死,死為無名。死猶可也,最可畏者,不死不生而墮落至不復能自拔。嗚呼!志摩!可無懼耶!可無懼耶”。
對于老師的勸誡,持有愛情至上觀念的理想主義者徐志摩是不認同的。他在回復梁啟超時,申明自己這樣做只為“求良心之安頓,求人格之確立,求靈魂之救度耳。”徐志摩在回梁啟超的信上寫到:我之甘冒世之不韙,竭全力以斗者,非特求免兇慘之苦痛,實求良心之安頓,求人格之確立,求靈魂之救度耳。人誰不求庸德?人誰不安現成?人誰不怕艱險?然且有突圍而出者,夫豈得已而然哉?我將于茫茫人海中訪我唯一靈魂之伴侶;得之,我幸;不得,我命,如此而已。
現在很多人將“得之我幸,失之我命”作為失敗后安慰自己的一大金句。也是很多碌碌無為,不求上進的庸人“座右銘”。認為不需要努力,想要得到的財名都是從天而降的,如果能得到是幸運,如果得不到這就是命。在看到別人財名雙收,而自己一無所有的時候感慨一下:命里有時終須有,命里無時莫強求!卻不求上進,不知努力,渾渾噩噩度日,得過且過生活。因此我們首先必須明確:“得之我幸,失之我命”是需要在努力后,爭取后才有資格去感慨,正如徐志摩信中所言“我之甘冒世之不韙,竭全力以斗者”而不是安于現狀、畏懼艱險、聽天由命!在這樣的前提下:像他訪唯一的靈魂之伴侶一般,去追求我們每個人的目標。
很多人認為“得之我幸,失之我命”一句話里道盡了無奈與痛苦。不止是想說“得之我幸”,更是為了突出“失之我命”。我個人是十分不贊成這種觀點的。得到了它是幸運,或者說是有幸的事,失去了它也是命中注定。不要把得失看得那么重要,得到固然很好,可是失去了也不能強求,豈知未來是否會有更適合你的“幸運”呢?所謂失之我命,是已經經過命運的洗禮,已經相信命運,得不到卻已經能看的開,看的更長遠,不必苦苦抱怨。
就像在錯的時間地點遇到錯的人,失去是必然,但是我們還有機會在將來遇到更好的更適合自己的。自當清楚地認識到或許不是我們命里得不到自己想要的,而是目前想求的“得”不是屬于你的。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遇到真的屬于你的那份“得”。所以得到就是幸運,失去說明它并不屬于你,但是現在失去并不意味著永遠失去,或許你目前的失去,是為了遇見將來屬于你的“幸”。我們不能自己成天不思進取,做著白日夢,盼著天上掉餡餅。也不必為了一時的得失就沮喪抱怨。人生道阻且長,風景崎嶇多彩,也許今日的失去是為了將來更好的遇見。